征集原告
征集勤上光电投资者集团诉讼公告
近日,勤上光电自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圣运律所现征集勤上光电投资人针对勤上光电“造假上市”等欺骗投资者行为进行集团诉讼,以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广东平台好又贷近日发布公告,将与盛融在线组建新盛融在线平台,新平台将不承担元盛融在线及志科电子相关的任何债权债务。然而最近好又贷所依赖的股东勤上光电正面临退市危机。2015年2月27日,勤上光电发布《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5年1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勤上光电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李旭亮涉嫌行贿广东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李旭亮被指向李兴华贿送35万勤上光电股票,按IPO发行折价算为840万。
勤上光电于2011年11月在中小板上市之后一直问题缠身。2013年公司被爆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其与品尚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虚增2011年上半年业绩,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涉嫌虚构销售”。
为保护投资者的相关利益,圣运律师事务所投资业务部现成立了专案小组,支持勤上光电投资者通过法律途径参与集团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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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光电投资者集团诉讼可行性法律分析:
方案一:圣运律所代理投资主体对勤上光电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1.《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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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第六十九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第七十条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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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三条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既有单独诉讼也有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单独诉讼的原告参加共同诉讼。
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对人数众多的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可以在判决主文中对赔偿总额作出判决,并将每个原告的姓名、应获得赔偿金额等列表附于民事判决书后。
第十七条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
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条 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集团诉讼可行性法律分析:针对较多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向同一被告的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可合并审理。通过选出2至5名代表人参与诉讼,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将根据判决对每个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1月23日,在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通报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执法工作情况》中提到,“从去年案件查处情况来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呈现一些新变化、新特征。一些上市公司不披露担保、关联交易信息,伴随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挪用公司资金及董事、高管背信损害公司利益,主观恶意明显。个别发行人、上市公司编造重大交易事实粉饰业绩、连续多年财务造假、近年来多次被立案查处,严重不诚信。出现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与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多种违法违规相互交织的情况,危害极大。”回看本案案情:2015年2月27日,勤上光电发布《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本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目前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5年1月9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勤上光电实际控制人、原董事长李旭亮涉嫌行贿广东科技厅原厅长李兴华,李旭亮被指向李兴华贿送35万勤上光电股票,按IPO发行折价算为840万。2013年公司被爆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其与品尚公司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虚增2011年上半年业绩,媒体质疑其“造假上市”、“涉嫌虚构销售”。这些事实均符合《公告》中列举的“新变化、新特征”。
证监会承诺在2015年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大针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打击力度,按照稽查执法程序、证据标准和认定条件开展信息披露检查工作,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触发退市条件的严格退市。同时,证监会将探索和推动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资者赔偿机制,不断加大民事追责力度。”为积极有效应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新变化新特征,投资者必须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必要时应借助专业律师团队力量,在诉讼时效内积极提起诉讼,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方案二:投资主体或投资人代理律师与勤上光电谈判,建议勤上光电通过与证监会和解的方式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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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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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15年3月29日起实行)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
-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 二、行政和解可行性法律分析: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试点行政和解制度。勤上光电目前已因虚假陈述事实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基本符合行政和解程序适用条件。若行政相对人即勤上光电按照《实施办法》,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向证监会申请和解,这样既了补偿了投资者的损失,避免了因虚假信息陈述而面临的大额行政处罚金,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司正常的运营,可谓是双赢。为有效保护投资者自身合法权益,行政和解可谓是一种高效维权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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