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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拍”如何避免侵权?听听党派成员律师怎么说……
如果说比六月天气还要火热的事件,恐怕就要数成都“牵手门”事件了。近日,“国企领导与女子牵手”事件持续引发关注,视频在多个平台广泛传播。随着事件的发酵,官方也快速公布了处理结果,涉事人员已被停职处理。
很多网友对街拍的法律边界展开了讨论。摄影师的“街拍”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如何避免侵权?如何平衡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关系?《团结报》记者邀请两位律师对该事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一起来看看专业律师怎么说。
民革北京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副会长、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 王有银
民革北京市委会社法委秘书长、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崔 淼
记 者:未经他人同意、随意街拍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王有银: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次热议事件中,无论是摄影师,还是短视频平台,如果未得到他人同意私自将街拍照片或视频发布至网络,对“街拍”内容主动进行传播,私自将作品用于商业用途吸引大量粉丝和流量的行为,都是典型的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同时,因为该行为导致被拍摄者的个人信息泄露,街拍摄影师也涉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崔 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所以,街拍是有法律底线的,并不能“想拍就拍”。
记 者:街拍的照片可以随意使用吗?如何避免侵权?
王有银:虽然街拍的照片或视频很可能会成为摄影作品,且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对这样的摄影作品,摄影师对其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摄影师可以随意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自己街拍的视频或照片。
虽然在有些公众场合都标注了“保护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的字样,在很多街拍作品下方也备注了“不便出镜,私信删除”的字样,但这并不能免除街拍博主未经同意就将他人照片私自在网络发布的违法性质,不会因视频下方的备注字样而免责。也在此提示广大摄影爱好者,当摄影师进行街拍时,建议拍摄前最好能征得当事人同意。如果确定所拍摄的作品之后要用作商业用途,为了避免作品将来会带来侵犯他人肖像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等人格权方面的法律风险,拍摄者最好能与被拍摄者签订肖像权使用协议,规避侵权风险。
崔 淼:在我国,对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但使用肖像不违法的情形,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只有当涉及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新闻报道、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情形时,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有限度的合理使用他人的肖像权。那么除此之外,即便有很多街拍作品会备注“不便出镜,私信删除”等字样,但这并不能免除街拍博主未经他人同意,就将他人照片私自在网络发布的违法性质。避免侵权的方式就是征得被拍人同意,最好能签署肖像权使用的书面协议。
记 者:某种程度上受“牵手门”影响,近期成都太古里、北京三里屯等多个热门街拍街区相继发出“街拍提示”,称不支持任何未经许可的商业拍摄并提醒广大顾客提高防范意识,保护个人肖像权。针对此状况,部分网友表示担忧,称这样的提示会不会是在变相保护行为不端的公众人物。
该如何平衡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与保护隐私之间的关系?
王有银:官员因其公职身份,社会对其行为作风有更高的要求,具有较高的社会关注度。接受监督是保证官员守法守纪的关键,也是党风廉政建设的必然要求。但是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确属社会共识,在法律层面,公职人员等公众人物的肖像权的保护并没有与普通百姓有所区别,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亦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因此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公职人员 、国企领导也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注意个人形象,否则出现了类似于此次街拍事件,无论当事人和其所在单位都将遭遇非常不利的舆论局面。
崔 淼:成都太古里、北京三里屯等多地发出警示,“未经允许不能拍照”,我并不认为这是在变相保护行为不端的公众人物。拿本次牵手门事件举例,涉事人员胡某,作为国企管理人员,属于我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与普通公民不同,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其言行尤其是负面言行,更加受到社会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与监督。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保护,相较于普通公民而言,更为弱化。
因此摄影师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中规定的“行使舆论监督行为”,不会侵犯其肖像权和名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视频中出现的其他人员,由于并不属于公众人物,摄影师的拍摄行为可能会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目前纪检部门已经展开了对胡某的调查,我相信,纪检部门将会给广大公众一个真实、客观、公正的结果。
作者 _ 周福志 薛蒙蒙
视频 _ 薛蒙蒙
本期编辑 _ 李筱 李艳鹤
审核 _ 李雁津 马寅秋
监制 _ 邵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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