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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大了!速腾车主诉工信部获立案,维基解密来龙去脉~

2015年07月09日 11:18 来源:集团诉讼网

这是汽车维基第293篇稿件,原创稿。2014年年初爆出的一汽大众速腾轿车后悬架断裂事件,持续至今仍余波未平。真是招惹谁都不要招惹速腾车主啊,跟你一汽大众闹不明白,就去诉讼工信部了,虽然不指望工信部的直接补偿,却是“曲线救国”逼迫一汽大众的好办法。对于一汽大众这种死撑不要脸型的强硬企业,小主是支持速腾车主的!昨天,听闻此消息后,【汽车维基】第一时间派出成员与速腾车主的诉讼律师进行沟通,并获得了其提供的一手相关背景材料,欲知详情,请您认真读完此文。

 


 

工信部首度被车主告

        在小主的印象里,车主把工信部告上法庭,还是头一遭,这是典型的“民告官”。

        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官网上刊登的、可供下载的“行政起诉状”↓↓上,可以了解整个诉讼事件的过程和缘由:

 

       此事件原告是53名车主(属集体法律维权,保护隐私故隐去具体每位车主名字),行政起诉状↓↓上赫然显示,被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原告于2011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购买的大众速腾汽车,投入使用后该批次汽车发生多起后悬挂断裂情况,引起车主强烈的不安全感。

       2014年8月14日,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启动对新速腾后轴纵臂断裂问题的调查后,—汽大众宣布于10月15日在中国召回2011年5月份至 2014年5月份生产的新速腾汽车(均装配了耦合杆式后悬架),涉及数量达563605辆,解决方案为在后轴纵臂上安装金属衬板。

       这也就是汽车圈著名的速腾“断轴门”事件,关于这个事件,随便搜搜网上颇多报道,这里不再赘述。

       原告的车辆即在召回车辆范围内,作为车主,原告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2015年1月22日原告通过其他车主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12月29日的信息公开答复↓↓得知,被告有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故而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其对审批隐患车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工信部于2015年4月22日以“工信复决字(2015)10号”文件↓↓回复称,车辆悬架型式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且产品符合相关准入许可要求,不存在违规审批。工信部据此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圣运律师事务所和维权车主代表随即开始行政诉讼。认为既然工信部“在驳回决定书中同样提及产品符合准入许可要求,说明其对隐患车辆有审批的职责,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悬架型式的缺陷同样影响到车辆的质量”,继续要求认定对11个批次一汽大众速腾车辆的审批违法。

       该“行政起诉状”上就“事实和理由”写道: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审批机关,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履行市场准入审批职责,致使大批量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流入市场。被告作出的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被告未履行法定程序,未按法律规定尽到审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恳请法院判定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这则起诉状中,感到利益受损的速腾车主们提出的核心诉求只有一项,“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速腾车主诉工信部获立案

       基于对后悬架系统的担心,以及对一汽大众解决方案的不满,在56万余受影响的速腾车主中,一些人选择了诉讼一汽大众的方式解决问题,诉求包括免费更换独立悬架、赔偿损失、退车等。小主今儿偶然发现了这个——速腾诉讼网(http://www.sutengsusong.com/)↓↓,不得不慨叹,速腾车主真牛逼啊!

 

        此外,也有车主选择起诉国家质检总局与中消协,认为这两个机构在速腾断轴门事件中“不作为”,但最终未获立案。

 

7月初,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速腾车主诉工信部行政审批违法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中国汽车消费者维权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在车主维权过程中,也曾起诉过质检总局、消协、一汽大众等,但由于种种原因并未能成功立案。那么,此次“断轴门”速腾车主诉工信部,为何成功立案呢?

       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介入“断轴门”一案后,改变了维权方式,采取了起诉工信部审批违法的诉讼策略,最终得以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成功立案。

       “我们相信,起诉工信部一案对于我们后续的一系列维权活动的开展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运用行政诉讼带动相关民事诉讼的诉讼策略,是我们目前能够取得案件重大进展的重要原因。”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告诉【汽车维基】。

 

【汽车维基】对话王有银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是此案的代理律师。王有银是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委员会副秘书长、海淀区律协培训委副秘书长。昨天,王有银对【汽车维基】的问题予以了解答。

车主法律维权困难

【汽车维基】:“断轴门”事件发展到今天已有一年半,车主维权有什么问题和困难?

王有银:速腾事件持续一年半之久,期间比较困难的地方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此类案件在中国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上的处理经验可借鉴,大多数车主在全国各地自发维权,我们的法律缺少对于一汽大众这种傲慢对待消费者的公司的有效制裁,以致于消费者普遍感觉既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一年多来除了被有关交管部门认定属于非法改装的“补丁方案”外,仍然没有其他更好的解决方式,所以只能提心吊胆的开着隐患车上路。

二、中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对于集体法律维权的诸多限制影响到维权行动的开展。比如我们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面临着因申请人或原告人数众多而立案困难的问题。复议机关和法院都不愿意受理此类案件。

民告官压力巨大

【汽车维基】:立案后,车主胜诉的把握有几成?胜诉的关键点在哪里?难点在哪里?

王有银:审批机关应当根据其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提供检测结果对流入车场的车辆严格把关,相关检测审核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可以最大程度的做到有效的把关,从速腾断轴事件看,我们的审批制度是存在漏洞的。

我认为工信部作为车辆设计改变的法定审批机关,没有依法履行严格审批职责,致使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流入市场,这就是工信部的关键违法点。

对于经过复议的案件,我们认为工信部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复议阶段没有提交证据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再提交的证据不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依据这一点工信部应当承担败诉的结果。

难点就在于老百姓告国家的一级部委会感觉压力巨大,担心国家部委会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司法公正。

不要求工信部赔偿

【汽车维基】:如果胜诉工信部需不需要对车主进行赔偿?车主对一汽大众的索赔能否顺利开展?有何阻力?

王有银:我方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工信部审批大众牌速腾轿车(悬架型式为耦合杆非独立悬挂)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旦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会对后续的赔偿程序十分有利,我们目前没有要求工信部对于车主进行赔偿,我们会根据案件结果,开展对于汽车生产企业的索赔。和巨头公司对簿公堂,将来涉及到的索赔金额也非常巨大,我们担心对方会利用手中的资源开展各种公关工作,阻止法律维权。

未和一汽大众沟通

【汽车维基】:一汽大众对本案件的态度是什么?是否和你们有沟通?

王有银:目前一汽大众并未对本案件作出回应,我们没有和一汽大众有任何形式的接触。

汽车消费维权缺乏成熟经验

【汽车维基】:汽车产品质量问题屡见不鲜,之前的种种“刹车门”、“断轴门”为何没有得到有效正确的解决?本次案件为何能有这样的突破?

王有银:没有得到有效正确的解决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在关的法律法规存在漏洞,对于巨头公司的这些行为没有一套有效的制裁手段。

二是中国对于汽车的准入及生产环节透明度不大,作为巨头公司是否会利用各种手段影响审批机关,从而使问题产品流入市场。我们注意到,这批存在断轴隐患的速腾汽车,恰恰采用的是成本低廉的非独立悬挂设计。

三是中国汽车消费者维权尚处于初级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

此次“断轴门”的特点在于维权方式的改变。圣运律师事务所在介入此案后,采取了起诉工信部审批违法的诉讼策略,最终得以成功立案。

相关链接:

速腾车主告工信部案件的法律依据分析(由王有银律师提供):

       2015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针对百余名车主的复议申请作出了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工信部自受理该案至决定作出,没有出示任何当初作出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而空有一纸答辩状。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和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工信部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应认定当初作出的审批大众速腾非独立悬架行政行为无证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民告官,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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