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刑事自诉
2020年01月13日 14:44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自诉是公诉的对称,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的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
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中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适格的自诉人、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案件范围、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