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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维权

拆迁维权之院落空地补偿标准

2016年03月21日 17:41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集团诉讼网

      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我国房屋拆迁,针对于城市房屋的拆迁补偿包括对于补偿的项目和范围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针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尤其是农村土地上房屋和土地的征收补偿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这也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具体,比如针对于院落空地的补偿方案就没有一个具体的规定。那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使我们不禁要问,拆迁过程中针对院落等空地,征收部门是否应予补偿,补偿标准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以上两条是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法律是有明确的规定土地征收是应当予以补偿的,因此不可否认的是农村房屋院落空地也是应当给予补偿的。但是究竟应当补偿多少,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详细的规定了耕地的补偿项目和补偿金额,因为院落空地不能算作耕地,所以只能算作法条中规定的其他土地。四十七条规定,其他土地的补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没有明确的说明补偿的方案而是将制定标准的权利交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此,虽然法律规定了农村院落空地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是就补偿的具体方案还要看各地区制定的具体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则答复回答了对国有土地上的院落空地的拆迁补偿问题,同时这一精神也值得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中借鉴,该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此复。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由此我们得知,在拆迁补偿中院落空地依旧属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征收部门应当对此进行合理补偿。凡是法律赋予我们的神圣权利都不容侵犯,一旦侵犯,我们也要维权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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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优银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近二十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CCTV财经频道、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政协报、南方都市报、财新网、香港有线电视台、亚洲周刊、英国BBC电台等数百家中外媒体采访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 荣获“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2015年度最受媒体欢迎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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