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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选择鉴定人?
2020年06月16日 12:12 来源:集团诉讼网
律师回复:答:鉴定结论是鉴定人依靠自己的专门知识对客观事物进行科学研究和分析的结果。所以,要想充分发挥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首先要正确选择鉴定人。司法实践证明,如果鉴定人选择不当,往往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程度和办案质量。例如,某地发现一起“反革命标语”案件,办案人员把拍摄下的照片和收集到的嫌疑人字迹,交给一位无书法鉴定知识的中学语文教师进行对比检验,结果得出了“反标”就是这个人所写的鉴定结论。但是,后来查明,“反标”并非该嫌疑人所写,借鉴的结果几乎造成冤狱。书法鉴定,是根据书写习惯和笔迹特征所进行的一种刑事技术鉴定,必须具有专门知识,一般中学语文教师未必具有这种专门知识。由此可见,要想得到正确的鉴定结论,必须正确选择鉴定人。什么人可以担任鉴定人,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鉴定人必须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由此可见,是否具有专门知识,这是选择鉴定人的重要依据。这有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专业技术鉴定人的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一九八0年五月)第四条规定:“刑事技术鉴定,必须由具有鉴定员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二是对于非专业技术鉴定人的选择。由于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犯罪手段也会千变万化,今后,除了需要大量的专业刑事技术鉴定人员之外,还有大量的案件需要聘请非专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来担任鉴定人。
第二,鉴定人应是与诉讼当事人没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根据“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四条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证人,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不能充当鉴定人。”如果有上述关系,鉴定人应该自行回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鉴定人应是具有高度政治责任心、公正无私的人。那些工作马虎,作风不正,或者品德不良的人,虽有某一方面的专门知识,但也不宜担任鉴定人。因为鉴定人不同于证人,证人是不可以代替的,而鉴定人则是可以选择的。
第四,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能充当鉴定人。任何以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出具的鉴定意见。都是不妥当的,应由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充当鉴定人。因为鉴定人依法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依法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在侦查,审判中,鉴定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是要承担伪证或隐匿罪证的罪责的。而这种法律责任,只能由自然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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