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
以案说法:复议时效怎么算?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先生等100人,是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的住户,他们分别于2006年、2007年、2008年与兰州市相关单位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
然而在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张先生等大部分居民至今仍然未得到安置,有的住户过渡费早已停发。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张先生等人聘请了专业从事征地拆迁维权的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优银主任律师团队的王优银律师和赵凤梅律师协助维权。
经律师协助,当事人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这才得知,兰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室会议纪要的形式所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在律师的指导下,张先生等人于7月28日对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撤销该会议纪要。而兰州市人民政府在答复书中提出:1,张先生等100人申请撤销会议纪要的复议请求并未涉及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2,张先生等100人的复议请求已超过法定的复议时效。
【思考】
1.张先生等100人申请撤销该会议纪要的复议请求属于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2.张先生等100人的复议请求是否超过法定的复议时效?
【办案掠影】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优银律师指出:
一、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兰州市人民政府以会议纪要形式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最终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严重影响,致使大部分当事人至今没有得到安置,过渡费用得不到发放,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因此本案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是合格的申请人,所以行政复议合法。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在知悉侵权后法定期间内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时间合法有效。
【律师说法】
王律师表示,行政复议申请不合法、超过复议时效,是政府驳回复议申请的主要理由,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细致进行分析,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权益。
王优银律师
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四届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和意见。荣获2010及2011、2013、2014年度四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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