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维权
圣运律师深度解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亮点整理(二)
通读《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我们可以看到该方案的颁布实施是为了顺应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实现对我国当前农村改革的全面深化展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扎实开展农村各项改革的同时,对一些重要改革事项试点工作的有序推进。接着上一篇文章对《农改方案》亮点一、二的呈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在本篇继续展开对《农改方案》中与征地拆迁活动相关的内容展开亮点整理。
《农改方案》中规定“加快规划体制改革,构建适应我国城乡统筹发展的规划编制体系,完善各类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监管制度,健全县市域空间规划衔接协调机制。尽快修订完善县域乡村建设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下,探索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提高规划科学性和前瞻性,强化规划约束力和引领作用”。
不可否认征地拆迁活动中存在的诸多矛盾与不规范不健全的规章制度存在着密切联系,试想如果对征地拆迁活动中在规划、审批和监管方面都制定了具体完善的规范,拆迁方在实际征地拆迁过程中就无漏洞可钻。只有整个征地拆迁程序得到规范性合法性规制,征地拆迁补偿的结果公正才能得到更好的保障。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团队作为全国最大的代理征地拆迁维权业务的团队,每次政府部门出台与征地拆迁补偿相关的政策,制定新的与征地拆迁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不令圣运律师感到欢欣鼓舞,因为每一次法律法规的完善,都离不开每一个律师经手案件的积累,这也正符合圣运律师“以个案推进法治进步”的理念。
《农改方案》中规定“加强农村基层执法力量,推行对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的综合执法,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
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来自农村的耕地征收或房屋拆迁纠纷,发现存在的非常普遍的现象就是村委会成员在村民不知晓的情况下,擅自与征地拆迁方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更有甚者压根儿不签安置补偿协议,只是由村主任或者村民小组组长通知村民村里土地被征收了,某个时间按照户口统一给村民分钱,此种做法不仅没有法律依据,更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考该条例)中规定的安置补偿依据的公然违反。值得欣慰的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改方案》中明确了“加强农村基层执法力量,推行对城乡建设等领域的综合执法,确保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依法维护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提高农村基层法治水平”。将农村基层执法以成文化形式予以规范,将会有效地减少农村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使得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在文明合法的状态下推进进程。
王优银律师简介: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连续四年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荣获2010年度及2011、2013\2014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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