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圣运律师王有银就北京涉黑辩护律师被捕所引发律师执业现实问题接受《山东法制报》采访:律师执业风险化
日前本所王有银律师接受《山东法制报》记者采访,就北京律师李庄因在重庆涉黑辩护被捕一事所引发的律师从业的困惑,律师的夹道生存环境等以及律师怀法官检察官等执法人员之间的博弈力量不均稀衡等方面社会现实问题,以及部分捞人律师如何成为“法律攻关者”的社会弊端进行了深入访谈。
王有银律师认为:捞人律师虽是少数,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也反映了社会在转轨时间,由于法制的不完善,执法环境各方面的影响,确实让刑辩律师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其中有社会现实因素,也就是由于刑事司法裁量权,在全国没有一个统一标准,法官从轻减轻处罚权在实践中弹性较大,也滋生了一部分人希望通过不正当途径捞人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出台一个统一的量刑裁判标准,并公开化,使得民众有充分的知情权。目前有一些省市高院内部出台了一些文件进行规范,但由于不公开,不要说普通民众无从知晓,就连许多刑辩律师也通过公开途径看不到文件内容,这种信息的不公开有时恰恰成了腐败滋生的土壤也就是老百姓对所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时心中无底,而刑法本身量刑时幅度也较大,比如说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三年,则有可能被同时判处缓刑。也就是说同样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案件中,有可能被判缓刑,当庭释放,也有可能被判处实刑,但其尺度把握在法院,在捞人时,部分法官也做顺水人情,使其达到请托人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意愿但让一个法官接受一个不认识人的请托,由于风险问题,一般是很少人敢接的,而作为刑辩律师由于经常与法官存在合作关系,双方比较熟悉,法官也知晓律师通常是不会主动出卖法官的,有些法官甚至面对请托人时,主要给请托人介绍办案律师,而律师通过“合法收费”的方式收取,然后通过一些娱乐或一些变相方式“合法化”的转给办案法官,也就滋生了腐败的捞人链条律师的困惑就在于,竞争激烈,而部分如果与公安人员、检察官、法官关系好的律师,在办理一些案件中不仅程序上能得到照顾(比如会见难,关系好则可优先安排会见,阅卷时亦可及时的得以复制相关材料),在实体上更能够出现侦查阶段笔录中避重就轻或隐瞒部分案情(重庆打黑中,文强主政时期就多次出现类似情况),检察官批捕或公诉时出现该捕不捕,甚至罪名以轻代重等,法官判决时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等刑辩中,律师与各部门博弈力量的先天不足,使得许多刑辩律师更喜欢以攻关的“和谐”方式来面对现实问题。
律师执业现实中存在的风险方面,王有银律师认为:
律师存在的风险显而易见的,律师本身作为一名为已经涉嫌犯罪的人员的辩护人员,如果存在违法捞人的行为,则自身也处于违法状态,而这一违法一旦曝光,轻则被剥夺律师职业资格,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现行律师法在对律师执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将一部分律师的执业权利进行的规定,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相关法律修订相对滞后,特别涉及刑辩的,刑诉讼至今没有完成修订,使的律师法“相对超前”,一些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权利,因与现行刑诉法相冲突,得不到公检法等部门支持。
最后,王有银律师认为:目前中国对刑辩律师在代理案件中的操作细则并没有详细规定,而律师的天职在于维护自己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再此借用美国法学家德微肖茨的一句话:律师不能将爱国心、公民的善良责任、宗教、性别或种族认同、或其他任何的理念与承诺,看得比其当事人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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