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南方都市报专访圣运律所王甫律师:在押人员申冤不能被认为是抗拒改造
2016年05月18日 21:42 来源: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_圣运刑辩网
编者按: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甫律师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专访时表示: 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诉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不停地申冤,会被认为抗拒改造,会严重影响到该被人的减刑。王甫说,如果相关单位早点重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案件早就纠正了。
原文:
最高检再出台14项举措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在押人员申冤不能被认为是抗拒改造
南都讯 记者王殿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下发《关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规定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的控告将被追责,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人员不理在押人员申冤将被追责
意见共14条,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专家认为,意见的14条措施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
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均不停向各级机关反映情况,但是不但鲜有机关正面回应,还给当事人带来负面的影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诉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不停地申冤,会被认为抗拒改造,会严重影响到该被人的减刑。王甫说,如果相关单位早点重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案件早就纠正了。
为解决当事人控告不易受理的情况,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每一次还检时都有体检,会有力遏制刑讯逼供”
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意见规定,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还要求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王甫认为,如果在押人员每一次还检时都有体检,会有力遏制刑讯逼供,这些体检记录也可以成为被告人指控刑讯逼供的证据。
意见还要求驻监所检察人员要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5-02/13/content_3389241.htm?div=-1
检察人员不理在押人员申冤将被追责
意见共14条,分别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如何防止造成冤假错案、纠正冤假错案、完善控告申诉处理机制、如何问责等提出了具体的指导。专家认为,意见的14条措施将监督的触角伸向刑事执行检察每一个具体环节,将监督视野覆盖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这是意见的一个突出亮点。
近年来纠正的冤错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律师均不停向各级机关反映情况,但是不但鲜有机关正面回应,还给当事人带来负面的影响。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和看守所将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申诉作为认罪态度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如果被告人不停地申冤,会被认为抗拒改造,会严重影响到该被人的减刑。王甫说,如果相关单位早点重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案件早就纠正了。
为解决当事人控告不易受理的情况,意见强调,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不认真办理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对存在冤假错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办理、不依法转办、不督促办理或者玩忽职守的,要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每一次还检时都有体检,会有力遏制刑讯逼供”
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意见规定,看守所检察应当对入所在押人员的身份核实进行监督,注意发现是否有“冒名顶罪”的情形。还要求加强对所外提解的监督,做好还押时体检情况记录的检察。
“意见提出,对于看守所应当重点监督检察在押人员出入所健康检查状况。”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这是过去没有关注的一个重点,从驻所检察角度提出对这一部分予以监督非常重要。”
王甫认为,如果在押人员每一次还检时都有体检,会有力遏制刑讯逼供,这些体检记录也可以成为被告人指控刑讯逼供的证据。
意见还要求驻监所检察人员要定期与在押人员谈话,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对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行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线索移送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原文链接:http://epaper.nandu.com/epaper/A/html/2015-02/13/content_3389241.htm?div=-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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