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媒体报道】圣运律所主任王有银接受司法部《法律与生活》杂志采访,就 男子打狗被拘案做法律解读!
2019年6月24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老人带着有牵引绳的金毛犬遛弯时,遇见一条没拴牵引绳的贵宾犬朝金毛叫吠。金毛犬在老人给其梳毛时,脱绳将贵宾咬死。贵宾犬男主人何某在半小时内使用木棍、千斤顶、雨伞等3种工具,对金毛犬进行殴打并致死。7月1日,顺德警方公布调查进展:何某故意打死金毛犬的事实清楚,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何某进行刑事拘留。
该案一出,引发热议,从后果来看,老人失去了爱犬,何某即将面临刑事追诉,可谓是一个“双输”的结局。可以想象,如果双方都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出现纠纷时有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可能就不会造成上述结局。
对此,国内知名行政法专业律所——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人民网慕课·法学院执行院长王有银律师接受《法律与生活》杂志采访,并就相关问题作出法律解读。
6月24日,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一老人带着有牵引绳的金毛犬遛弯时,遇见一条没拴牵引绳的贵宾犬朝金毛叫吠。金毛犬在老人给其梳毛时,脱绳将贵宾咬死。贵宾犬男主人何某民在半小时内使用木棍、千斤顶、雨伞等3种工具,对金毛犬进行殴打并致死。7月1日,顺德警方公布调查进展:何某民故意打死金毛犬的事实清楚,死亡金毛犬价值初步估价超过5000元(目前正向物价部门申请核价),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依法对何某民进行刑事拘留。一起狗咬狗引发的案件,为何会让主人面临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地步呢?如何从法律的层面来梳理该案件?国内知名行政法律师、本刊特聘法律专家、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今天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对该案进行了法律解读。
王有银律师表示,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养犬行为,只是在《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对饲养宠物有过零散式的规定。比如《侵权责任法》第十章中规定了饲养的宠物造成他人伤害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宠物恐吓、伤害他人的法律后果。《动物防疫法》中,也对饲养动物过程中的疾病预防和控制作出了规定。不过,上述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饲养犬类宠物的行为准则和具体标准。
为了规范养犬行为,各地方作出了积极探索,陆续出台了相关规定。比如早在2003年,北京市就出台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上海、苏州、马鞍山、西安、秦皇岛、合肥、济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养犬规定,对养犬的资格准入、品种、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和地方规定,目前对养犬行为进行执法的单位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的执法权限,要根据各地的养犬规定确定。
不过,在各地的执法过程中,相继曝出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有些与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存在直接关系。王有银律师认为,要完善相关法律需要克服以下障碍:
一、公民观念。有些养犬人士认为养犬是自己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相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明确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也不可对社会公共利益视而不见。
二、配套服务。在各地的管理规定中,基本都包含收取管理费的条款,有些养犬人士对此表示理解,但反应迟迟未能看到服务。因此,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套服务措施建设,让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三、精神关怀。对主人而言,爱犬是精神慰藉。因此,相关法律在规定执法权限和执法手段时,也要将精神关怀考虑在内。
王有银律师表示,形成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不仅需要法律规制,公民还要加强自身道德建设,即便没有明文规定,也要自觉遵守养犬的行为准则。具体而言,不要养容易伤人的烈性犬;按时为爱犬接种相关疫苗,并接受疫情防控部门的监督;不利用爱犬恐吓他人,不驱使爱犬伤害他人;携爱犬出行要注意文明礼貌,采取控制措施,爱护公共环境。
《法律与生活》(半月刊)杂志创刊于1984年,是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主办的中央级法制新闻刊物。自创刊以来,始终以“秉承法律精神,关注社会生活”为办刊理念,透过法律看生活,用法律眼光透视社会,以法制观念解析人生,致力于讴歌人间正义,独家披露重大事件背后的真相和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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