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媒体报道|圣运律所王有银主任就“妻子流产抑郁加重,男子申请撤销婚姻事件”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
(王有银主任对热议事件作出法律解读)
对于该事宜中所涉及到的重大疾病问题,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认为,正如同审理法官说的那样:一方面,抑郁症具有一定的外部表现,例如持续性情绪低落、敏感易怒等等。高女士与王先生相识于2016年,此时已经确诊患有抑郁症,二人两年后才登记结婚,在交往期间,王先生不可能对此毫无察觉;另一方面,即使高女士故意对王先生隐瞒病情,但也不是所有的抑郁症类精神疾病都会被视为“重大疾病”。本案中,高女士因流产转为中度抑郁,但经过治疗并不会影响正常生活,尚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客观上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
王有银律师提示,现实中,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婚姻关系,一经撤销,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患有“重大疾病”一方应当向另一方履行婚前告知义务,坦诚相告。若婚前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来说,如果有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而又没有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登记结婚后,另一方可以自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撤销婚姻。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有银律师)
除此之外,针对法律所指的“需要限制结婚的重大疾病范畴”,王有银律师认为,《民法典》虽然规定了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关系,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畴并未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应告知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第二种是,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第三种是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对于即将结婚的恋人,王有银律师提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限,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婚姻期间一方患病,另一方应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在平凡的生活中不断修习爱与责任之内涵,经营好未来的幸福生活。
(受访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有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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