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采访
被征收人如何应对“村改居”难题?圣运律师主办案件接受《云南法制报》采访
社区原有的留用地被征收,作为社区居民是否能要求社区公开征收相关进程和收支明细?玉溪市的易先生就向他所在的社区提出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但社区却给了“情况已公示”的回复。就面对这种情况被征收人究竟该如何应对,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淇斯特接受《云南法制报》采访,今天圣运律师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起案件
案情介绍: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受阻
2022年2月24日,玉溪市红塔区的居民易某通过邮寄方式向玉溪某街道办事处递交了《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请求该街道办对下属某社区未依法履行村务公开职责进行监督、督促、改正,责成及时履行村务公开职责,只因易某早前向该社区申请公示土地征用情况等村务,却只得到社区“该情况早已公示”的回复,并未收到相关公示文件。
2022年4月22日,街道办对易某的申请作出《关于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的回复》,易某不服,向街道办上级玉溪市红塔区政府申请复议。
2022年7月14日,红塔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易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2年8月4日,易某将玉溪某街道办事处及红塔区政府告上了法庭。
一审中,易某请求撤销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的回复》及红塔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该街道办事处限期内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易某公开其申请事项。
受理本案的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裁定红塔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易某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只具有指导、支持、帮助职责,并不具有监督其进行村务公开的职责。原来,早在2003年,玉溪市红塔区委、区政府就将红塔区中心城区划分为15个社区居委会,易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改建为社区居委会,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易某请求撤销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村务公开督办申请书的回复》,并责令其限期内督促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无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驳回了易某的起诉。
收到一审判决后的易某心存异议,于是决定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易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及撤村改居后的居民委员会仍然具有及时向居民公布相关征收事项的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也规定县级以上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行使指导和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实行财务公开、建立健全财务公开制度、对财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处的职责。而一审法院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认定某街道办事处不具有督办职责,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经过审理,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关于易某一案的行政裁定,指令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的确,面对本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杨淇斯接受采访,在采访中她表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村委会改居委会”的新情况不断出现,原有的村务公开以及政府单位支付的职责将面临新的法律适用情况,这样的情况需要更恰当、更相适应的法律解释。本案中,虽然村委会已然变更为居委会,但是农经发〔2011〕13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对于这样的新情况作出了例外规定,故而居委会应当承继原有的村务公开义务,做到向村民村务公开透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有知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知情权。”在实际应用中,知情权的保护需要考虑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同时,本案涉及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农经发〔2011〕13号)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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