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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

2015年12月18日 16:04 来源:集团诉讼网

       北京电视台最近连续播出北京新机场建设所涉土地规划范围的居民通过抢盖房屋,栽植树苗等方式骗取超额赔偿的新闻,电视台在对村民居民的这类行为时表示“谴责”的同时,也让人思考这类行为与我国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缺陷是否有关系。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在接受香港有线电视台关于此事的采访时就认为:拆迁乱象并非新机场项目独有,基础拆迁补偿标准低、补偿方式设计不合理、甚至拆迁人误导等因素导致村民抢建、抢栽、假离婚、诉讼分家等情况出现,解决方案就是尽快出台《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法》,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政府对违法建筑进行管制的主要依据,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政策下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告知一二,希望对广大的被征地拆迁权益人有所帮助。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查明事实阶段
       违章建筑的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因此行政机关首先要做的就是查清所涉嫌违章建筑形成的时间、原因、结构、面积、用途,是否存在民事纠纷,是否存在同时违反两个以上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情形,是否已经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等。经群众举报或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章建筑的存在后,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违章建筑进行调查取证。
(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行政机关经调查取证,确认建筑物违章后,对违章搭建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建设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力告知阶段
        搭建人拒不拆除违章建筑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向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结果和被处罚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法律设定告知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处罚公开,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当事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行政机关在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复核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搭建人限期拆除违章建筑,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可并处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行政处罚阶段
       被处罚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也不提起复议和诉讼,行政处罚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强制执行阶段
       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2)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3)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虽然有以上规定,但是实践中我们还是屡屡看到法律对于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监督的缺失,作为征地拆迁中缺少法律及法律服务保障的弱势方,在面对政府违法行为时很多时候是无能为力的,政府强制执行权力的严格限制和规范化实施是我国当前行政诉讼法实施中尚需加强的方面,所以在某种程度上,农民通过抢栽、抢建占些小便宜又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最根本的解决之道还是不断完善征地拆迁中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实现征地拆迁关系的正常化、和谐化。

  

王优银: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研究生导师,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大律师,连续四年中国百强律师,十六年法律服务经验,行政法实务专家。因在征地拆迁领域的突出贡献,多次被中央电视台CCTV新闻频道、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报道。《中国律师》杂志、《中国律师网》特邀评论员,《第一视频》特邀评论员,参与立法活动,为多个行政立法活动提供建议/意见。荣获2010年度及2011、2013\2014年度三届中国百强大律师、“2013年度中国十大最具影响力律师”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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